出口货物退运手续详细流程
1.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1)退运进口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2)退运出口货物
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
如加工贸易退运货物且《登记手册》已核销,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品名可为“XXX货物不良品”,成品为“XXX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
2.退运货物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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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运货物的验核监管证件要求有什么?
答:退运货物无须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除外。
但是,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需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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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一批货物以后发生退运,并且不再出口,会计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12号)*2条*12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须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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