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出口退运返修复出口操作流程
在贸易中会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比如由于某种原因,客户退货。因此就出现的出口货物退运的事情。没有接触这样事情的一时可能会无法适应,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不用着急,我们一起来看看*们是如何出口货物退运操作的。
出口货物退运的操作流程如下:
1、分清楚是做办理退运的返修后复出口还是办理退货。
2、退运需要提供的单据,
A.退运协议,客人签字,我方写:同意退运,加盖公章。
B.客人的随付资料,好有E-MAIL.
C.情况说明(上海海关和商检)
D.进口的INV,PL和客人提供的B/L
E.出口的INV,PL和出口报关单(黄联和绿联,核销单),核销单正本.如果已经核销的话,黄联和绿联上面已经有以申报退税的章!同时还要注意是否还要办理内销,因为手续不同,内销要求,内销证明)
返修办理的是退运,需要当时出口的报关单、退运协议、退运情况说明等。
货物退运后复出口的,需按正常出口的手续办理免抵退税;
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出口企业可凭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复印件、
3、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5、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
先联系货代,告知货物情况,问明做进口退运清关,当然你先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要求退运的。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运是无法退回的。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来做,这样就需要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就可以办理货物进口退运,此种做法就不需要交进口关税。需在进口清关时候提供以下文件:退运协议,退运情况说明,出口装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进口装箱单、发票、出口未退税和核销的退单(如果已经办理了出口核销退税手续的话,则出当地税务局出具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是否已到达对方口岸。
如果只是报关完,柜子没上船,那叫退关。 如果柜子已经到达对方口岸,那叫退运,申报的手续不一样的。这边口岸进口的,需要原出口报关单的正本,已经退税的,要把税额补上,再相应地做一些企业报告。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六十三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或者*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六十七条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http://mory13145764104.cn.b2b168.com